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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简称河南省地灾防治和生态修复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enan Provincial Ge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Ecological Restoration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HPGDPER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和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相关业务的机构、人员以及在防治工程和生态保护修复技术领域具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宗旨:“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沟通交流、减灾防害、保护生态”。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开展乙级、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资信评定管理工作。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地质遗迹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报告、规划、方案、设计的评审和质量检查、评比、评优工作。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组织河南省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四)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及收费标准的研究制定等工作。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组织会员承担省(市、县)有关单位委托的各种课题研究任务,为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研究、咨询技术服务。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组织开展河南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地质遗迹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等学术交流、教育培训和先进经验推广等活动,参与推荐、评选、表彰在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提高专业人员素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交流,推动地质灾害防治科技进步。

(八)开展省内、国内、国际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参与国内外专题学术研讨会和技术考察活动。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网站、刊物,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及合作,调解和配合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对市(县)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完成本会布置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  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四节  负责人

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十九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事会及监事

三十八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组成人数三人,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组成,任期与理事会一致。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或罢免。

(二)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履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情况。

四十条  理事会有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监事会应提出纠正要求。理事长期不能履职,监事会可向理事会提出终止其理事资格的提议。监事会做出决议需得到半数以上监事的同意。

四十一条  会员、分支机构对理事会的处罚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

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费用,有本会承担。

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十四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四十五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十六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五十一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二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五十三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五十六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六十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一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二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