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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我省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协会链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行业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治理,构建生态安全新格局,建设生态强省、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是协会依据《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章程》,立足于行业自律,以具有承担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为前提,独立开展的第三方评价活动。评价活动围绕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服务能力进行客观评价,评价等级结果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监督和行业相关部门采用。

 

第二条 协会负责从事河南省内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勘查、设计、施工、咨询机构能力评价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核发、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河南省内从事矿山、河湖、森林、湿地、草地、农田、城市等各类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包含但不限于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等具体类型),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均可申请相应的证书。

 

第四条 证书共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协会在确定证书等级的同时,根据申请单位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核定相应的服务类型。

 

第五条 取得证书的单位,可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关勘查、设计、施工、咨询业务。

 

第二章  证书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甲级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申请甲级勘查、设计、施工、咨询证书的单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上述人员均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社改单位提供相关证明),不得存在重复聘用情况,且返聘人员占比不得超过10%;

3.通过ISO9001认证的质量管理能力体系、通过ISO45001认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能力体系、通过ISO14001认证的环境管理能力体系;

4.具有相关的技术装备(需附设备清单)和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

5.申请甲级施工证书的单位,近三年来独立承担完成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施工项目不少于5项,近三年内累计完成项目合同额不少于5000万元;

申请甲级勘查、设计、咨询证书的单位,近三年来独立承担完成勘查、设计、咨询项目不少于5项,近三年内累计完成项目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6.与证书申请相关、且上述未提及到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乙级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申请乙级施工证书的单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申请乙级勘查、设计、咨询证书的单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上述人员需均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社改单位提供相关证明),不得存在重复聘用情况,且返聘人员占比不得超过10%;

3.通过ISO9001认证的质量管理能力体系、通过ISO45001认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能力体系、通过ISO14001认证的环境管理能力体系;

4.具有相关的技术装备(需附设备清单)和不少于200平方米固定的工作场所;

5.申请乙级勘查、设计、咨询证书的单位,近三年来独立承担完成勘查、设计、咨询项目不少于3项;

6. 与证书申请相关、且上述未提及到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证书的申请和管理

第八条 证书的申请

证书申请采取线上实时办理,申请单位需要登录协会官网专题板块进行线上申请,并按照要求进行材料审核。

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证书的,收回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证书的申请材料包括:

1.河南省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服务能力评价等级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入会申请书或会员登记表;

4.在职技术人员名单,需加盖单位公章;

5.在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社改单位提供相关证明),返聘人员需提供聘书;

6.申请勘查、设计、咨询证书的单位需提供近3年开展相关合同、成果报告(扉页),申请施工证书的单位需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验收意见或专家审查意见;

7.主要相关设备清单和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8.行业自律承诺书(详见附件2);

9.质量管理能力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能力体系、环境管理能力体系文件;

10.申请过程中实际需要,且上述未提及到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

 

第十条  评价程序

材料初审→签署技术服务协议→专家组评审→综合评定→核发证书

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协会将与申请单位签署技术服务协议,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签署评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评审结果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协会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协会将予以复核。

 

第十一条 证书的年审

持证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内向协会提报河南省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勘查设计/施工/咨询等级证书年度报告表(详见附件3)。协会将对各申请单位年报进行审查,对符合审查条件的视为年报通过;对不符合审查条件或未按期提交年报的,协会将责令持证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证书的延续

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单位可向协会申请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申请续证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服务能力评价等级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行业自律承诺书;

4.协会现场评审结果报告;

5.单位现场照片;

6.单位业绩;

7.旧证书原件;

8.上述未提及、且在证书延续办理工程中实际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证书等级的升级

持乙级证书满2年的单位,若已符合甲级证书的条件,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甲级证书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现有证书等级证书正、副本,经证书评价程序通过后,核发甲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向协会申请换发新的能力评价证书。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申请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向协会申请注销证书。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证书。

 

第十六条 证书的换发和补领

申请单位名称、经营范围、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30日内向协会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证书。

申请单位能力评价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协会申请补领。

 

第四章  证书的监管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证书等级、收回证书的决定,其中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持证单位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担证书服务范围内的业务:

(一)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1.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市场行为处罚的;

2.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记录的;

3.证书期满未申请延续和未按期提交年报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降低证书等级:

1.证书有效期满延续但不符合当前等级条件的;

2.不服从协会统一组织和管理的。

(三)有以下行为的收回证书:

1.法人资格终止的;

2.拒绝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协会监督的;

3.乙级证书被降级的;

4.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5.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买卖、出借、转借证书的;

6.申请单位3年内被累计责令整改3次及以上的;

7.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和配合的。

 

第十八条 对持证单位的抽检

协会将按照每年10%—20%的比例(其中对5%的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持证单位进行抽检,被抽检单位应按照要求提报材料,由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视为通过抽检;不符合条件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等级和类别,未达到乙级证书要求的收回该等级证书,对不按要求或者拒绝参加抽检的,协会将收回等级证书。

参加抽检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勘查设计/施工/咨询等级证书年度报告表(详见附件3);

2.其他附件材料:上一年度有关情况、新增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复印件、业绩证明等;

3.证书副本原件。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要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选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参加由协会举办的各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稳步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章  持证单位的自律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应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积极维护行业信誉,主动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行业其他成员、社会公众或社会组织的监督,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主动承担相关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必须服从本管理办法,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并承担责任,并自觉接受本管理办法的约束,不得超越证书等级、服务范围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在从事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业务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得扰乱市场,自觉抵制扰乱市场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持证单位有义务参与协会组织的考察和业务交流活动,并合理承担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甲级持证单位宜每年向协会提交具备在国内公开刊物发表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乙级持证单位宜每2年提交具备在国内公开刊物发表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

 

第二十五条 甲级持证单位在3年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完成10项以上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等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

乙级持证单位在3年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完成至少5项以上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等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类相关专业是指在教育部2023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涉及门类、专业分类,其中包括地质类、地质学类、矿业类、地球物理学类、地理科学类、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土木类、水利类、测绘类、林学类及部分相关专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试行。